在「合併資產負債表」裡面,第三大項即為流動負債,而接下來要對「應付票據」項目做個介紹。
定義:
指應付之各種票據:
(一)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。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,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。
(二)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,應分別列示。
(三)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、關係人票據,應單獨列示。
(四)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,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。
(五)存出保證用之票據,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,得不列為流動負債,但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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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網路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