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「合併資產負債表」裡面,第二大項即為非流動資產,而接下來要對「不動產、廠房及設備」項目做個介紹。
定義:
(一)指用於商品、農產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、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,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或一營業週期之 有形資產項目,包括生產性植物。
(二)不動產、廠房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,其會計處理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。
(三)不動產、廠房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,應單獨提列折舊,且 折舊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,若該型態無 法可靠決定,應採用直線法,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 耐用年限內分攤。
(四)不動產、廠房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,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 效益,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、折舊率者,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 大組成部分之類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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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網路)
不動產就是房屋,廠房及設備即為公司營運所需的工廠及機器,特別要注意到,這些不動產,都會折舊,因此都必須附註說明折舊的年限,有些公司為了美化財報,會把折舊年限原本為20年的不動產改為30年,導致每期折舊費減少,這都是財報美化的手法,千萬要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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