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「合併資產負債表」裡面,第二大項即為非流動資產,而接下來要對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」項目做個介紹。
定義:
(一)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 定辦理。 (二)認列投資損益時,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,應 先按本準則調整後,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,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 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,若有不同時,應對關聯企 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 件之影響予以調整,在任何情況下,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 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。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 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, 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 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。 (三)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,或受有約束、限制等情事者,應 予註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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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)
在會計處理上,長期股權投資應視投資之性質及影響力之大小,採用成本法、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權益法評價。若投資某企業,係為維持與被投資公司之往來,或為控制被投資公司,就屬長期股權投資。當股權低於20%以下,無重大影響力,若被投資公司為非上市公司,長期股權投資之期末評價應採成本法,若為上市公司,則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;若股權在20%~50%間,採權益法。股權超過50%以上,除按權益法處理外,宜再編制合併報表。
而所謂權益法,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,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,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。
當被投資公司發生盈餘時,投資公司按時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或損失。若有投資收益,借記「長期投資—股票」,貸記「投資收益」。
被投資公司發放股利時,視為投資的收回,貸記長期投資科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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