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「合併資產負債表」裡面,第一大項即為流動資產,而接下來要對第三項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-流動
」做個介紹。
定義:
(一)非衍生金融資產且被指定為備供出售。 (二)非衍生金融資產且非屬下列金融資產: 1.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。 2.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。 3.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。 4.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。 5.應收款。 (三)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。
備供出售(來源:網路)
什麼叫備供出售呢?
先將證券定義為股票,且假設有公平價值。股票因無到期日,故於前述假設下只可能以”交易目的”或”備供出售”入帳。”交易目的”者為非屬”備供出售”者,必為流動;而”備供出售”係按其是否預期將在一年內處分,或是否作為備用流動資金,來區分流動或非流動。
簡言之,”交易目的”之目的乃為短期內經常交易獲取價差或利得;而”備供出售”則為意圖長期持有,但必要時仍得隨時處分變現。